1、办理网文的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2、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含互联网文化活动或相关业务)
(三)域名证书
(四)法人股东身份证扫描件
(五)至少3名技术人员*(学历证毕业证)
(六)符合的网站项目
3、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目录1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二、文化部2011年2月17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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