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申请条件和材料政策

发布:2020-02-18  
  • 服务介绍
合肥市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申请条件和材料政策
一、延期缴纳相关税款
申报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缴纳困难的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3.代理委托书(代理人办理的情况);4.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人办理的情况);5.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操作流程: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转报省税务局审批。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款。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

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1.客户申请书;2.企业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说明;3.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线上线下业务所需的其他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签订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相关合同手续。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政策》(合金〔2020〕8号)。

(二)人行再贷款提供低成本资金
实施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特定商业银行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

1.受疫情影响遭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操作流程: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及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发放低利率优惠贷款。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

操作流程: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承接人民银行再贷款业务的9家银行,主动对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未纳入名单的医用物资、生产必需品企业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政策》(合金〔2020〕8号)。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降低担保费率
申报条件: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1.客户申请书;2.受疫情影响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3.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向各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提供优惠担保支持。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政策》(合金〔2020〕8号)。

(三)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1.申报国家贷款贴息

支持条件: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和安徽省地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操作流程:对享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2.申报市级贷款贴息政策

支持条件:列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2.申请报告(书面承诺同意查询验证企业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说明;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

操作流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其中,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与国家政策不重复享受)50%给予不超过1年的贴息。疫情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受理,经审核推荐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合肥市政策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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